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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函是什么意思(如何免除你的担保责任?)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22 01:52:45    

担保制度就是如此,现如今的担保制度与旧时代的担保完全不是一个概念,部分社会成员仍存在混淆,因此笔者有必要以案例的形式向社会大众普及有关担保制度方面的法律知识,以澄清误解。需要注意的是本系列文章笔者是面向普罗大众进行普法的,在遣词造句上尽量通俗化,因此文章表达上难免不严谨,请多见谅。

担保是指担保人为确保债务的如约履行,自愿向债权人提供某种增信措施的一种俗称。目前,我们常见的担保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其中人的担保就是保证,根据与债务人承担责任的顺序不同,保证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在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必须先找债务人要钱,债务人无力承担后,才能找保证人承担债务;连带保证则是指债务到期后,债权人既可以选择向债务人要钱,也可以选择向保证人要钱,不需要先向债务人要钱的前提。目前,根据民法典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未对保证方式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一般担保。

除了人的担保还有物的担保,物的担保主要有抵押、质押、留置三种,由于留置条件较为苛刻,且实务中并不常见,因此笔者在本系列中如称“物的担保”一般为抵押和质押。抵押是指担保人在自己有权处分的物上设定一个抵押,在承担担保责任时,债权人有权对抵押物拍卖、变卖,并将变现款用来优先清偿债务;质押则是指担保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物交于债权人管理,在承担担保责任时,债权人有权对质押物拍卖、变卖,并将变现款用来优先清偿债务。相对于质押来说,抵押物在被变现前仍由担保人使用,能够更好地发挥物的使用价值,因此实务中多以抵押较为常见。

在普及上述担保方式后,笔者重点谈一下担保责任免除的问题,首先不管是什么形式的担保,要想成立担保必然要形成合同关系,形成合同关系可以通过直接订立合同或者单方出具承诺函(担保函)的形式,但无论哪一种方式,担保人和债权人之间必然是就担保关系达成了合意,没有合意就不存在担保。担保合同关系生效的条件包含:合同当事人成年且具备认知表达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真实以及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这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因此只要担保合同不符上述三种情形的,担保人就会免责。

除此之外,由于担保合同是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订立的合同,因此法律上也称“债权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担保合同是债权合同的从合同”,如果债权合同本身就不具备效力或者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那么担保合同再去担保这个债权就没有意义,比如作为主合同的债权合同是一笔赌债,那么担保赌债的担保合同因为赌债不受法律保护而不具备法律效力,故当担保合同不存在免责事由的时候,去考虑主合同无效也是常见的担保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