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出门偶尔一次捎上几个顺路的人,出事故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违法有偿搭载为由不予理赔,这合理吗?日前,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
2024年4月,申某驾驶小型轿车前往某地,途中顺路搭载乘客张某,行驶途中与景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景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申某负主要责任,景某负次要责任。景某诉至法院,要求申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保险公司辩称,承保车辆性质为家庭自用,事故发生时,申某违法有偿搭载第三人,车辆处于运营状态,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申某驾驶车辆在不改变行驶路线的情况下顺风车载人,且仅一次,并非长期接单拉人,仅凭单次或偶尔的拉乘行为达不到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标准,故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据承办法官介绍,营运车辆是指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非营运车辆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的机动车。私家车即非营运车辆,在开展跑滴滴、顺风车等营运活动时,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一旦达到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标准,将会面临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因此,在利用私家车从事营运活动之前,应该及时告知保险公司车辆的使用用途,与保险公司协商购买相应车辆保险,避免因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而导致无法获得保险理赔的风险。
私家车提供顺风车服务,判断是否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不应仅以单一订单作为评价依据,而应综合一定时间段内的接单频次、行驶路线、搭载乘客数量、费用收取等因素予以综合分析判断。私家车顺风单次或偶尔的载客行为,未导致车辆行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应认定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全媒体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姚烽 田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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