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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券抵薪”发放工龄补贴,违法!法官提醒:应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6 18:21:00    

直接用“友商”网购平台的消费券来给员工发工资?看似“两全其美”的操作,实则既不合适更不合法。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认定用人单位未经协商即以消费券形式发放工龄补贴并限制提现,限定消费平台及方式的做法,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判决公司以货币形式支付工龄补贴差额。

2018年7月,小刘入职某大型网络平台企业旗下的一家供应链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工龄补贴为每月500元,此后这笔款项一直以货币形式随工资一起发放。到2023年1月,公司调整工龄补贴发放形式,改成以消费券形式发放至小刘在该公司所属集团购物平台的账户中,这些消费券无法提现,且只能用于购买该平台商品。2023年7月,劳资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小刘在集团公司网络购物平台的账号被关停,其账户中还剩2000余元消费券无法使用、提现。

小刘认为公司违法解除与其劳动合同的同时,以消费券形式发放工资的行为亦不合法,于是提起仲裁并诉至法院。

本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供应链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红线为由解除与小刘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依法驳回小刘相关诉求,但针对公司“以券抵薪”发放工龄补贴的行为,法院审理认为,工龄补贴属于工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不得规定劳动者在指定地点、场合消费,也不得规定劳动者的消费方式。

本案中,供应链公司从2023年1月至6月期间,以消费券的形式发放小刘的工龄补贴,该消费券无法提现,且只能在指定平台消费,该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于是一审、二审均判决支持小刘要求供应链公司以货币形式支付工龄补贴差额2065.53元的诉求。

“工资是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是劳动者生活的主要来源和基本保障,依法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具有必要性。”承办法官指出,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是为了确保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并可以正常、广泛地流通使用。消费券通常用于在特定平台或场所兑换商品或服务,不具有法定货币的流通性。以非货币形式支付工资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对用人单位“以券抵薪”的违法支付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对依法维护劳动者按劳获酬的合法权益具有示范意义。

法官提醒,本案供应链公司将一部分工资转为消费券,虽然表面数额是一样的,但是性质不同,这种做法违背了“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的规定,侵害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

从劳动者角度出发,货币可以随意支配,而消费券则限制了该支配权。本案中,小刘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一方面,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将其账户关停,使得其无法继续使用消费券购物;另一方面,公司通过发放消费券要求小刘在指定平台消费,限制了消费方式,侵犯了小刘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从用人单位角度出发,案涉公司可能出于降低运营成本、激发消费热情等因素考量,但无论何种情况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注意,其他任何非货币形式支付工资都是法律明确禁止的,用人单位发工资必须“发钱”,即以货币形式予以支付,不能用消费券、购物卡、代金券或实物等非货币代替。

(通讯员 沈军芳 艾家静 江苏工人报记者 万森)

来源:中工网